臺海網11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海法)為了房子,親人反目,女兒將親媽告上法庭。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女兒因為房產問題,與母親產生矛盾,雙方最終對簿公堂。
面對如此難解的家務事,法官用一招保障“老有所居”。在這起案件中,法官究竟是怎么做的?讓我們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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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簿公堂 女兒想變賣房產 母親怕老無所居
這場官司與一套房產有關。據悉,十幾年前,在小美(化名)剛成年不久,父母就因感情不和而離婚,并在法院出具的調解協議書中約定:離婚后登記在母親名下的房產,歸小美一人所有。
之后,母親再婚重組家庭,小美想要將房產變賣置換,多次要求母親將約定房產過戶,但母親考慮到母女感情淡薄,擔憂房產過戶后其老無所居,不愿意現在將房產過戶。為此,小美將母親告上了法庭。
海滄法院受理本案后,承辦法官綜合考慮雙方訴求,積極組織溝通協商,最終促成案件調解。經調解,雙方一致同意將房產過戶給女兒,母親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權,并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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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議 出臺居住權登記細則 保障當事人居住權益
案件調解后,為保障當事人的居住權益,海滄法院還向廈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司法建議,針對目前廈門市尚未出臺居住權登記實施辦法的情況,建議采取異議登記或者書面備案等靈活形式作為居住權登記的臨時性措施,并抓緊研究出臺居住權登記實施細則,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居住權益。
隨后,廈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函復:將積極采納建議,加強居住權制度調研,建立過渡期權利保證機制,推動居住權登記制度早日落地實施。
法官說法
如何保障“老有所居”?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準確適用《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相關規定,兼顧雙方合法權益,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家庭矛盾,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的重要體現。
律師說法
以房養老,居住權如何保障?
北京大成(廈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葉麗蝦律師:《民法典》在物權、抵押權之外另外增設的居住權,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通過合同或遺囑方式為其他人設立居住權。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只有在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才消滅。
居住權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解決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的需求,比如一些老人需要“以房養老”,在簽訂“以房養老”協議的同時設立居住權,保障自己有房可住。比如父母將自己房產贈與子女,希望子女贍養自己,保證老有所養、老有所居。房產設立了居住權,房產交易必然受到影響,這就要求購房人在進行房屋交易時應當審慎調查房屋登記信息,不單包括房屋產權信息、抵押登記信息,還應關注居住權設立信息。